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与市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创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实施原则,坚持育人为本,推动产教融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规划、协调全市高校大创项目工作。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教处,具体负责大创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各高校是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应成立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制定本校大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大创项目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校、市、国家逐级遴选推荐制度,形成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市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基础的三级大创项目体系。
第八条 大创项目申请人应为我市高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指导教师,创业训练类和创业实践类项目的指导教师须有一名具有创业或企业(行业)实践经历。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各阶段研究结果等。
第十条 在高校遴选、推荐市级大创项目的基础上,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高校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市级大创项目名单及拟推荐国家级大创项目名单。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大创项目质量监控机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项目遴选申报、变更、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2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0.5-1年。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结题的项目,学校应予撤项,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涉及变更团队成员、指导教师、经费预算、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须加强对各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报告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对研究进展缓慢、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应提出警示,限期整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结题。学校每年年底前将本校大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验收结果、成果统计、优秀成果简介等情况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同时提交年度结题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专项经费,对大创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学校按照项目1:1配套,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大创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报销的各项费用应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组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交流会,评选、展示优秀大创项目成果,对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表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查学校提交的年度结题工作报告、调研考查大创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及实施效果,根据各高校推荐及管理工作考查情况,评选出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注重协同育人机制建设,依托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工程中心、众创空间、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校内外产学研实践基地为参加大创项目的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促进优秀大创项目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根据大创项目完成质量,对指导教师认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评优时向优秀的指导教师倾斜;对通过验收的参与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为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或折算成公共选修课学分或素质教育学分;对优秀成果和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大创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应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严肃处理,相关项目予以撤项,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参与学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大创项目。
第二十四条 大创项目取得成果、发表论文和专著等应标注"国家级(天津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