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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校《关于进一步完善我校2016届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天体艺学〔2016〕6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2016年度我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申领人员中不含已确定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及暂无就业创业意愿的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程序
(一)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1.个人申请。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份;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
④本人残疾证复印件。
2.审核公示。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3.上报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我校将申请情况报市教委。市教委确认发放名单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4.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统一制卡,任何部门不会向学生要银行相关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
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并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7月1日至8月30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求职补贴,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所在省份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认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上报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9月1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免费培训和职业指导。申请人员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4.补贴发放。对经过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10月3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2016年6月28日